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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继霞与徐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霞,徐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1038号原告徐继霞,女,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徐彩霞,女,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孙秀春,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系与原告母女关系。原告徐继霞诉被告徐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振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在原告处购买彩钢瓦,用于换三间主房的房盖,同时又要求原告负责联系人给安装,彩钢瓦料款及安装费共计7500元,安装完毕后,被告当即给付原告3500元,之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2015年5月1日给付1500元,余款2500元至今为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当时口头约定彩钢瓦料款及工时费共计5000元,我已给付原告,剩余部分2500元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5月10日在原告处购买彩钢瓦,用于换三间主房的房盖,同时又要求原告负责联系人给安装,彩钢瓦料款及安装费共计7500元,已给付5000元,剩余25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由原告提供欠据一份,并经当庭审核,可以采信,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工时费2500元情况属实,被告理应按时给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所主张的彩钢瓦料款及工时费共计5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彩霞立即给付原告徐继霞货款及工时费共计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