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俊波与河南六马种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波,河南六马种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冯俊波,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六马种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鹿邑县。冯俊波与河南六马种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6)5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2000元。被执行人河南六马种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冯俊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7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