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179号原告:王帅,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好学,男,1971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王帅与被告李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