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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庄某、杨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庄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426民督11号申请人:王某,男,1955年1月25日,蒙古族,居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庄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某,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庄某、杨某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庄某、杨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申请费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伟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