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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希栋、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栋,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19号申请人:杨希栋,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洪涛,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希栋诉被申请人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希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洪涛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希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洪涛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