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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安嘉航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嘉航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686号原告: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A座1603号。法定代表人:林祥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碧钦,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嘉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洪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嘉航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7.8元,减半收取5223.9元,由原告日照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