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帆与雷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雷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63号申请人:杨帆,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申请人:雷东兵,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申请人杨帆与被申请人雷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东兵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东兵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24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3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辜红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