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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光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032号被执行人杨光绪,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豫1403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杨光绪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财产查控中查询,被执行人杨光绪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2017年3月7日经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光绪名下无房产登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