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玉梅、胡勤凤等与蔡治孟、河南永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胡勤凤,胡书伟,胡书亭,王瑞玲,蔡治孟,河南永安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勤凤,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书伟,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胡书亭,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申请执行人:王瑞玲,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被执行人:蔡治孟,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河南永安运输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5号与国基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振峰,该公司经理。关于刘玉梅、胡勤凤、胡书亭、胡树伟、王瑞玲与蔡治孟、河南永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执行中,于2017年3月21日委托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肇事车辆豫A×××××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7年3月22日,买受人张彦彪(身份证号:)以475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轻型普通小货车的查封。肇事车辆豫A×××××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彦彪(身份证号:)所有。肇事车辆豫A×××××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彦彪(身份证号:)。三、买受人张彦彪(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