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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肖兰、赵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肖兰,赵晓兰,葛治华,赵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李肖兰,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晓兰,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葛治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市。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李肖兰与被告赵晓兰、葛治华、赵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肖兰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晓兰、葛治华、赵晓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肖兰已实现债权18800元,未实现债权9212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8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