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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毅、刘丽等与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刘丽,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157号原告刘毅,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刘丽,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凯旋城4楼。法定代表人张其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毅、刘丽与被告遵义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毅、刘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刘丽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毅、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1.00元,由原告刘毅、刘丽负担。审判员 游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桃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