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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军、李颖、李思瑶、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唐食品责任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军,李颖,李思瑶,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唐食品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如明。被执行人李学军,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李颖,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李思瑶,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唐食品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军、李颖、李思瑶、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唐食品责任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400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408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学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李颖、李思瑶、湘潭市鸿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大唐食品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湘潭市岳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学军的资产进行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400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408号执行证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