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22日,文盲,无业。2016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包立平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