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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陈文锋、申江耘、刘旭舜、章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陈文锋,申江耘,刘旭舜,章银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雪松中路与大鹏路交汇处)。负责人:向小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锋,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申江耘,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旭舜,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章银春,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诉被告陈文锋、申江耘、刘旭舜、章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计28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48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谭歆玲人民陪审员  李胜会人民陪审员  翁湘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