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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飞与保定鑫美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飞,保定鑫美嘉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69号原告:刘明飞。被告:保定鑫美嘉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飞与被告保定鑫美嘉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明飞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