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吉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吉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友润石化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84506338。法定代表人:张志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桑希广,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吉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南环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068664-X。法定代表人:须攀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学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吉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