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4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849号之一原告: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02号-115。法定代表人:常久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姗姗,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太湖山路。法定代表人:杨家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德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财产和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24幢1103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14××35号)进行了查封。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财产和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24幢1103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14××35号)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一、解除对被告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24幢1103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14××3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