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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波与被告李泳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波,李泳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95号原告:王水波,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泳霆,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波与被告李泳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水波负担。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