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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277广才进申请执行李登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才进,李登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广才进,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李登贵,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广才进与被执行人李登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登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才进劳务工资三万二千元,案件受理费五元。总计三万二千零五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李登贵与申请执行人广才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登贵差欠申请执行人广才进工资款3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迟延履行金1120元,总计33125元;二、被执行人李登贵自愿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余款8125元在2017年9月28日前清偿完毕;三、被执行人按照约定偿还上述33125元后,申请执行人广才进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才进与被执行人李登贵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桥生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业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