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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安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073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被告安学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原告张涛诉被告安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涛于2017年4月20日已与被告安学顺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89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