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安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安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073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被告安学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原告张涛诉被告安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涛于2017年4月20日已与被告安学顺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89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