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霞女与赵新林、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赵新林,赵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霞女,又名李霞,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新林,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李霞女与被执行人赵新林、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红梅名下位于府谷县房产一处。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赵红梅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评估被执行人赵红梅名下位于府谷县房产一处。二、拍卖被执行人赵红梅名下位于府谷县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文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