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振民申请执行陈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民,陈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梁振民,男,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维国,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负责人:李臻,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民与被执行人陈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说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