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韦某某,田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34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