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08号原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济西工业园区(北土)。法定代表人:秦庆燕,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法定代表人:朱建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9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9459元,由原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鹏人民陪审员 刘田甜人民陪审员 姜树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