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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珠珠、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珠珠,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伟建,陈正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珠珠,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乂梓,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职务:理事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汪伟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正红,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再审申请人江珠珠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伟建、陈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柯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珠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珠珠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江珠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庆原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余欣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