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瑞玲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3号李瑞玲: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刑终41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未查清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称本院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