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雪明、卢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明,卢金中,卢美玉,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朱雪明,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金中,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美玉,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千祥镇支百坑。法定代表人:卢震。原告朱雪明与被告卢金中、卢美玉、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雪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卢金中、卢美玉、浙江枝柏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雪明未实现债权1595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卢金中于2017年4月20日归还申请人朱雪明借款本金5000元(已兑现),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二、本案诉讼费11382元,执行费18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