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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应强与郭旭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强,郭旭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郭应强,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郭旭戈,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