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应强与郭旭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强,郭旭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郭应强,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郭旭戈,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