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罗彬彬、曹作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彬彬,曹作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59号申请人:罗彬彬,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曹作卿,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罗彬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曹作卿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阳XX),并责令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立即停止汉阳区XX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担保人罗伟伟以其所有的位于汉阳区XX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为罗彬彬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彬彬申请对曹作卿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阳XX)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责令武汉市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立即停止汉阳区XX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作卿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阳XX)的交易手续;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罗伟伟所有的位于汉阳区XX房(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的交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