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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华传与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传,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1578号原告:杨华传,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开区炉桥路北侧包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35662225H(1-1)。法定代表人:翟西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波,男,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世海,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波,男,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华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传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我借款15万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辩称:原告诉请事实。因公司困难没有资金还款。公司已付了30000元。原告要求利息应按银行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建厂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借条安徽万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世海因建筑厂房缺少资金,向杨华传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50000元)月利息3分。借款人: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2016年3月1日”。借款经催要未果,原告杨华传起诉来院。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辩称借款已还30000万元未举证,杨华传也不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借原告杨华传款,由其立的借条为证。借款经催要不还是错误的,应当偿还。原、被告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偏高,应适当降低。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称借款已还30000万元未举证,杨华传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华传借款150000元,并付自2016年3月1日起按15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安徽万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世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飞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