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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团会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团会,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团会,男,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华,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王团会依据(2016)陕048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团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