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团会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团会,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团会,男,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华,女,1958年7月7日生,汉族。王团会依据(2016)陕048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团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