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春林与被执行人高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林,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任春林,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高伟,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任春林与被执行人高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春林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任春林申请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但需给付被执行人高伟房屋分劈款XX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履行给付房屋分劈款的义务,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可以履行给付房屋分劈款的义务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