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彦学、李泽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学,李泽桥,北京森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彦学,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李泽桥,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森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B2座2204。法定代表人:张迅,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学与被执行人李泽桥、北京森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彦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泽桥名下的坐落石景山区永乐西区56号楼1单元503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等有碍执行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