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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173号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南东方银妆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纪尚云,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叶,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张孝,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原告给付了拖欠物业费,故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