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7号刘五斤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五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47号罪犯刘五斤,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五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刘五斤不服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五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五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刘五斤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五斤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刘五斤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五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五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