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1165号原告高某,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上团城乡西营井村人,农民。被告刘某,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上团城乡南营井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开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