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字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字7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住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广场705.706。法定代表人:郭万隆,该律所主任。被执行人: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华星公司商住楼1幢304室,现经营地合肥市站前路五洲大厦A区205室。法定代表人:蒋韬,该公司董事长。周如鲜,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D3-602号。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周如鲜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