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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志红、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红,周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红,女,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浩然,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上诉人朱志红因与被上诉人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朱志红、周浩然二人均予认可双方在一起生活并育有一女,在此期间双方的银行账户互有向对方转账。2014年双方并未发生矛盾,针对周浩然向朱志红账户的转账,朱志红出具有借据、收据,周浩然据此起诉朱志红,性质如何认定,应予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查清。且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朱志红诉周浩然同居关系纠纷,和朱志红诉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是否影响本案处理,应予查清,以准确认定本案财产纠纷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志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