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茂清与杨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清,杨钊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18号原告:田茂清,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告:杨钊辉,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为四川省剑阁县,现已迁出。原告田茂清与被告杨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茂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田茂清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治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