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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茂清与杨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清,杨钊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18号原告:田茂清,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被告:杨钊辉,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为四川省剑阁县,现已迁出。原告田茂清与被告杨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田茂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计216.00元,由原告田茂清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治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