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林伟刚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林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607号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经营者孙海英,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路***号。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刚,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讷河监狱职工,现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讷河市。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诉被告林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肖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伟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省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伟刚给付车辆轮胎款人民币1420元;2、被告林伟刚承担诉讼及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林伟刚于2014年4月2日,在原告开办的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购买汽车轮胎,共欠轮胎款人民币1420元。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欠据一份。被告林伟刚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林伟刚于2014年4月2日,在原告开办的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购买汽车轮胎四只,每只330元,总计1320元;购买螺丝2个,50元;定位50元。总计共欠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人民币1420元。本院认为,被告林伟刚在原告处购买轮胎、螺丝并给车定位,总计欠原告人民币1420元。并给原告并出具欠据一份,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伟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伟刚给付原告讷河市大伟汽车美容中心购轮胎款及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1,4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林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