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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郝园园、杨延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芬,郝园园,杨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园园,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延平,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延芬与郝园园、杨延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30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园园、杨延平代借款人刘峰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延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延芬未能向本院提供郝园园、杨延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