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邹龙与黄明任、黄威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龙,黄明任,黄威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988号原告:邹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黄明任,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黄威威,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龙与被告黄明任、黄威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邹龙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