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1,黄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174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被告:郑某1,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准黄某与郑某1离婚;2.双方婚生孩子郑某2、郑某3由黄某抚养,郑某1依法给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2002年,黄某与郑某1在初中时相识,后相恋,于2006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2。××××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又生育儿子郑某3。自2010年开始,双方因言语不和,无法沟通,经常吵架,并先后外出深圳打工,以致感情日渐淡薄。自2016年中秋后,黄某离开郑某1,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破裂,特诉请法院判准双方离婚。从2013年开始,黄某带二个孩子回娘家抚养,二个孩子对黄某非常依赖。现黄某经营水果生意,有经济能力抚育孩子,而郑某1工作不稳定且收入差,缺乏抚养孩子的条件。因此,离婚后,二个孩子均应由黄某抚养,郑某1依法给予抚养费。郑某1辩称,因黄某对郑某1不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离婚后,婚生的二个孩子由郑某1抚养,不需要黄某给付抚养费,但黄某因不忠,长期多次的外遇行为,损害郑某1的精神和名誉,需要赔偿郑某1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6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全部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黄某与郑某1在初中读书时相识,后相恋,于2006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郑某2。××××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又生育儿子郑某3。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前期双方感情较好,后期因双方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周到,加上黄某在外与异性朋友拍发较亲近的照片,引起郑某1的不满和怀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6年间,双方曾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未达成离婚协议。现郑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作,月均收入5000元以上。2017年2月14日,黄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黄某与郑某1就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自愿离婚;2、婚生孩子郑某2、郑某3由郑某1抚养,黄某不需给付抚养费;3、贷欠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桥信用社的贷款16000元本息,以及借欠郑丽英5000元、郑堪迪2000元、郑乐广3000元、郑堪照4000元等由郑某1负责偿还,借欠黄玉晶2600元由黄某负责偿还;4、黄玉冰借欠的5000元由黄某享有,郑堪照借欠的4000元由郑某1享有;5、黄某同意在二个月内支付给郑某112000元。由于黄某不同意赔偿郑某1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6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本院认为,黄某与郑某1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下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家庭关系,属私权范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黄某与郑某1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且双方同意离婚后,婚生孩子郑某2、郑某3由郑某1抚养,黄某不需给付抚养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尊重并给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依法平等分割、负担。根据本案债权、债务的具体特点与情况,为了便于偿还债务,收取债权,贷欠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桥信用社的贷款16000元本息,以及借欠郑丽英5000元、郑堪迪2000元、郑乐广3000元、郑堪照4000元等由郑某1负责偿还,借欠黄玉晶2600元由黄某负责偿还;黄玉冰借欠的5000元债权由黄某享有,郑堪照借欠的4000元债权由郑某1享有。由于郑某1比黄某多负担共同债务、少享有共同债权,根据均等原则,黄某应给付郑某1差额部分14200元。关于郑某1请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60万元问题。本院认为,黄某与异性朋友发生较为亲近的拍照行为,虽然对郑某1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伤害,但不足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法定赔偿情形。因此,郑某1请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60万元问题,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黄某与郑某1离婚;二、双方婚生孩子郑某2、郑某3由郑某1抚养,黄某不需给付抚养费;三、黄某享有黄玉冰借欠5000元的债权,郑某1享有郑堪照借欠4000元的债权;四、黄某负责偿还借欠黄玉晶2600元的债务,郑某1负责偿还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桥信用社的借款16000元本息,以及借欠郑丽英5000元、郑堪迪2000元、郑乐广3000元、郑堪照4000元等债务;五、限黄某在本判决法律生效后二个月内给付郑某1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