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翔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平县中石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翔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平县中石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52号原告:天津翔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号国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宫春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平县中石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院西村。原告天津翔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中石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津翔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安平县中石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振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