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磊,孙岩芳,王国峰,王月贞,许玉柱,许玉新,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志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孙岩芳,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王国峰,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王月贞,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许玉柱,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许玉新,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玉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玉新名下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