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露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露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露丹,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员工。2016年11月4曰因涉嫌盗窃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拘留,2016年11月1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O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露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露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露丹在曹妃甸区唐海镇仁善堂药店总店担任收银员期间,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其通过在工作中偷偷记录顾客的老版医保卡账号和密码的方法,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盗刷冯某等顾客的医保卡,累计盗刷金额达22440.5人民币元。涉嫌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露丹分32笔盗刷冯某卡号为00×××01的医保卡共计17732.5元人民币。2、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孙露丹分11笔盗刷常某卡号为00×××02的医保卡共计3955元人民币。3、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孙露丹分3笔盗刷艾某卡号为00×××63医保卡共计753元人民币。案发后,孙露丹家属已于将其盗刷的22440.5元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露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露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露丹在曹妃甸区唐海镇仁善堂药店总���担任收银员期间,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其通过在工作中偷偷记录顾客的老版医保卡账号和密码的方法,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盗刷冯某等顾客的医保卡,累计盗刷金额达22440.5人民币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孙露丹分32笔盗刷冯某卡号为00×××01的医保卡共计17732.5元人民币。2、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孙露丹分11笔盗刷常某卡号为00×××02的医保卡共计3955元人民币。3、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孙露丹分3笔盗刷艾某卡号为00×××63医保卡共计753元人民币。案发后,孙露丹家属已于将其盗刷的22440.5元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记载被害人医保卡号、密码的苹果手机一台;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由受害人冯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露丹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孙露丹盗刷冯某等人的医保卡金额等相关事实、赔偿损失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露丹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露丹身份及年龄;3.证人孙某、任某、王某、孟某、周某、朱某、丁某均为孙露丹的同事,上述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孙露丹在唐海镇仁善堂药店总店担任收银员;4.被害人冯某、常某、艾某的陈述证实其医保卡分别被盗刷的事实;5.被告人孙露丹供认在曹妃甸区唐海镇仁善堂药店总店担任收银员期间,自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其通过在工作中偷偷记录顾客的老版医保卡账号和密码的方法,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盗刷冯某等顾客的医保卡,累计盗��金额达22440.5人民币元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露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露丹能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露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风���审判员 于 海 光审判员 董 子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