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政福与王德英、于正芬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政福,王德英,于正芬,郑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于政福。被执行人王德英。被执行人于正芬。被执行人郑亚军。申请执行人于政福与被执行人王德英等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