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千海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海,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07号原告:张千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1村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罗万银,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告张千海与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千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千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