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旭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旭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高旭明,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街63号A幢2910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658336。法定代表人杨伯伟。被执行人杨伯群,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多湖36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伯伟,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世纪花园3号楼,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0140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伯伟的银行存款2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博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