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桂英与被告李桂风、被告刘杰、第三人高培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桂英,高培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280号之一申请人:侯桂英,女。被申请人:高培考,男。原告侯桂英与被告李桂风、被告刘杰、第三人高培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桂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培考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青岛大街7号海韵花园70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第K0294**号),并由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培考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青岛大街7号海韵花园70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第K029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 宁